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7年度,4494號
TNDM,107,交簡,4494,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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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4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傳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95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毛傳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
㈡被告前於96年間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 駛罪,經本院判處拘役刑(拘役40日),應已知悉酒後駕車 之違法性,惟考量本次其測得呼氣酒精濃度、本次犯行距前 次犯行之期間,茲斟酌其年齡、素行、知識程度、經濟狀況 、飲用酒類之種類、駕駛車種、行駛距離、幸未發生事故、 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其犯後態度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裁罰標準(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未滿0.4 毫克,騎乘機車者,依逕行繳 款及到案聽候裁決時間,係裁處新臺幣2 萬2,500 元至3 萬 3,500 元)等一切情狀,茲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前僅有上開酒後駕車經判處拘役之犯罪紀錄,其因一時 失慮而誤犯本罪,犯後認錯表示悔悟,信其經此追訴審判後 ,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上開各情,認對其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宣告緩刑如主文。
四、又本件被告酒後駕車行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 款)行為,依行政 罰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除其他種類行政罰及沒入處分外, 應依刑法處罰,惟因本件經本院諭知緩刑,依同條第2 項規 定,於本判決確定後,仍得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主管機



關,依該條例規定對被告裁處罰鍰,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9580號
被 告 毛傳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毛傳生自民國107 年10月29日11時許起至13時許止,在臺南



市新化區中興路某甘蔗攤,飲用高粱酒1 杯後,明知飲酒後 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從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3時5 分,行經臺南市○○區○ ○路000 號前,為警攔檢,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39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毛傳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檢察官 董 詠 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 春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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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