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07號
原 告 鐵山角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聰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鄭智元律師
被 告 謝國泰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侵占一案,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554 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原告雖對被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施志遠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月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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