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孫子原
楊育晟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6年度侵訴字第5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