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王尊典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訴訟代理人 湯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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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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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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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76-NX-645122-3│1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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