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22號
聲 請 人 施美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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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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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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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加美裝潢行│彰化商業銀│107年7月30日│115,500元 │MN1865209 │
│ │李其興 │行敦化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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