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606號
TPDV,107,除,1606,201812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06號
聲 請 人 王張秀緞(即王巧龍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思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受益憑證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受益憑證,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46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8 月2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載受益憑證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 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1月 26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7 年8 月24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 日原為107 年11月24日,適逢週六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 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受益憑 證等節,有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246號卷宗、107 年8 月 24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受益憑證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246號│
├──┬─────┬──────┬──────────┬──┬───┤
│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001 │統一證券投│統一經建基金│11-D10-01-0012378-4 │1 │1000 │
│ │資信託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