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594號
TPDV,107,除,1594,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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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94號
聲 請 人 王振豐 
代 理 人 吳幸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2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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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594號 │
├──┬───────┬──────┬───────┬──┬───┤
│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積極成長│02Z0000000007 │1 │5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信託│ │ │ │
│ │ │基金 │ │ │ │
├──┼───────┼──────┼───────┼──┼───┤
│002 │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02Z0000000006 │1 │629.57│
│ │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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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