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郭蕙芬
代 理 人 林可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313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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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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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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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證82增票(拾)字第0289號 │ │1 │10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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