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543號
TPDV,107,除,1543,201812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郭蕙芬 
代 理 人 林可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313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54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證82增票(拾)字第0289號 │ │1 │10 │無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