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37號
聲 請 人 劉文滿(即李鴻霖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吳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65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