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524號
TPDV,107,除,1524,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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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24號
聲 請 人 陳揚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0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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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524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0CX0463566-6 │1 │71 │
├──┼──────────┼────────┼──┼──┤
│ 2 │同上 │082GX0545276-3 │1 │44 │
├──┼──────────┼────────┼──┼──┤
│ 3 │同上 │083GX0587876-2 │1 │73 │
├──┼──────────┼────────┼──┼──┤
│ 4 │同上 │084GX0628632-5 │1 │56 │
├──┼──────────┼────────┼──┼──┤
│ 5 │同上 │085GX0669990-7 │1 │61 │
├──┼──────────┼────────┼──┼──┤
│ 6 │同上 │087NX0726469-0 │1 │85 │
└──┴──────────┴────────┴──┴──┘
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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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