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500號
TPDV,107,除,1500,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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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00號
聲 請 人 洪宇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81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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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5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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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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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周芷諼 │臺灣中小│107年6月30日│100,000元 │AE1014255 │
│ │ │企業銀行│ │ │ │
│ │ │吉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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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