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441號
TPDV,107,除,1441,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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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藝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木 
訴訟代理人 劉天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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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4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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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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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勁芯電池股│第一商業│ │ │ │
│001 │份有限公司│銀行新生│ 107年7月8日│ 106,250元│ KA4918389│
│ │巨彥霆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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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藝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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