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7年度,69號
TPDV,107,金,69,20181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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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名軒 
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元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7 年11月8 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945,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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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