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7年度,21號
TPDV,107,金,21,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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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21號
原   告 邱馨卉 
      錢士英 

      錢劉孫英
      張育維 

      何志鴻 

      林文翔 
      徐兆逸 
      李楓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培峻 
原   告 蕭婉玲 

      賴美霞 
      蔡陳阿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 
原   告 邱可豫 
      蘇振枝 
      黃順國 
      黃玫晏 
      王怡珊 
      黃美綺 
      蔡家容 
      蘇雅萍 
      嚴玉珍 
      葉維新 
      黃苑惠 
      李慧芳 
      傅宙經 
      劉玟伶 
兼上二十五人
訴訟代理人
      賴志賢 

      張玲玲 
      謝勝文 

被   告 陳宣銘  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
      王川溢 

      歐邑楓 


      廖文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游璧瑜律師
被   告 羅雯  
      阮苓  
      余建明 
      陳燕萩 
      田振宇 
      郭振源 
      趙欣蓉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趙子翔律師
      王俊智律師
被   告 藍偉峯 

      施紹宏 
      謝秀粢 
      方文伶
      盧柳君 
      呂隆欽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複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被   告 楊朝欽 
      徐兆彰 
      吳權家  台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邱美杏 
      梁書綺 

      許一婷 
      簡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18日在本院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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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