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21號原 告 邱馨卉 錢士英 錢劉孫英 張育維 何志鴻 林文翔 徐兆逸 李楓蕙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培峻 原 告 蕭婉玲 賴美霞 蔡陳阿梅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 原 告 邱可豫 蘇振枝 黃順國 黃玫晏 王怡珊 黃美綺 蔡家容 蘇雅萍 嚴玉珍 葉維新 黃苑惠 李慧芳 傅宙經 劉玟伶 兼上二十五人訴訟代理人 賴志賢 張玲玲 謝勝文 被 告 陳宣銘 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 王川溢 歐邑楓 廖文理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游璧瑜律師被 告 羅雯 阮苓 余建明 陳燕萩 田振宇 郭振源 趙欣蓉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複代理人 趙子翔律師 王俊智律師被 告 藍偉峯 施紹宏 謝秀粢 方文伶 盧柳君 呂隆欽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複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被 告 楊朝欽 徐兆彰 吳權家 台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邱美杏 梁書綺 許一婷 簡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18日在本院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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