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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851號
TPDV,107,重訴,851,2018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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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851號
原   告 和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楊永芳律師
      張柏涵律師
      川上浩二
      陳惠玫 
      鄭怡禎 
      鄭凱心 
被   告 騰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毓平 
訴訟代理人 毛向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叁仟伍佰肆拾萬肆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仟伍佰壹拾叁萬肆仟元或等值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業於合約書第7條合意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有第一審管轄權,合先 敘明。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中神隆司」,於訴訟程序中變更為「 勝田明典」,其於民國107年11月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 有臺北市政府107年10月22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4554010號函 、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239-246頁),核被告所為,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



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105年12月29日簽訂合約書(下稱系 爭合約),約定被告向伊購買車用機械、系統零件組產品, 價金則於交貨時憑伊開立之交貨清單支付貨款全部。伊於 106年8月14日、同年12月1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2日、 同年月15日及同年月18日,如數交付貨品並分別開立如附表 一「交貨清單」欄所示之交貨清單10紙予被告,經被告員工 簽收。詎被告竟拒不支付貨款共計1億3,540萬4,602元,屢 經催討,避不見面。又依系爭合約第4條第1項前段之約定, 被告遲延支付貨款時,應按每遲延1日依逾期付款金額0.0 8%計罰之違約金,伊自得依系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貨 款1億3,540萬4,602元,及自如附表一「利息」欄所示之日 起算之法定利息,暨自如附表一「違約金」欄所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利率0.08%計算之違約金。又經伊向被告催款 後,被告開立如附表二所示支票5紙,該等支票經提示亦遭 退票。爰先位之訴依系爭合約,備位之訴依票據法第131條 第1項、第13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先位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億3,540萬4,60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 息及違約金;⑵願供現金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銀行所出 具之保證書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備位聲明:⑴被告 應給付原告7,420萬7,448元,及如附表三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⑵願供現金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銀行所出具之保證書 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 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向伊購買車用機械、系統零件組產品,並約定 價金於交貨時憑伊開立之交貨清單支付貨款全部。伊已如期 交付貨品並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交貨清單予被告,惟被告共 積欠貨款1億3,540萬4,602元未為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系 爭合約、交貨清單、臺北北門郵局第580號存證信函暨中華 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如附表二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5-38頁、第41-61頁);被告對於原告 主張之上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文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㈡、又系爭合約第2條第1項及第4條第1項前段約定:「所購物品 價款之支付方法:㈠乙方(即被告)應於甲方(即原告)交



貨時憑甲方開立之交貨清單文件支付貨款之全部。」、「違 約責任:㈠如乙方未能在本合約第3條約定期限內付款,則 其應按每遲延一日承擔逾期付款金額萬分之八的標準向由甲 方支付違約金。」(見本院卷第25頁),依系爭合約約定, 即應於原告交付交貨清單予被告時,被告即有支付貨款之義 務,惟被告迄今均未支付全部貨款,業經認定如上,是原告 主張依系爭合約第4條第1項之約定,被告應自附表一「違約 金」欄所示之日起負遲延責任,而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 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1億3,540萬4,60 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俱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既有理由,原告備位主張之票 據法第131條第1項、第133條規定,即便有理由,亦未使原 告獲致更有利之結果,本院爰不予以審酌,併此敘明。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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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貨款金額 │ 利息 │ 違約金 │交貨清單 │證據 │
│ │(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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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6,697,888元│自106年8月15日起│自106年8月15日起│⑴106年8月14日 │本院卷第29頁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至清償日止,按日│ 金額13,348,944元之│ │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率萬分之8計算 │ 交貨清單 │ │
│ │ │利息。 │之違約金。 │⑵106年8月14日 │ │
│ │ │ │ │ 金額13,348,944元之│ │
│ │ │ │ │ 交貨清單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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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3,372,360元│自106年12月2日起│自106年12月2日起│⑴106年12月1日 │本院卷第30-31頁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至清償日止,按日│ 金額16,686,180元之│ │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率萬分之8計算 │ 交貨清單 │ │
│ │ │利息。 │之違約金。 │⑵106年12月1日 │ │
│ │ │ │ │ 金額16,686,180元之│ │
│ │ │ │ │ 交貨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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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4,137,200元│自106年12月12日 │自106年12月12日 │ 106年12月11日 │本院卷第32頁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按│ 金額14,137,200元之│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 │日利率萬分之8計 │ 交貨清單 │ │
│ │ │之利息。 │算之違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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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924,200元│自106年12月13日 │自106年12月13日 │ 106年12月12日 │本院卷第33頁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按│ 金額10,924,200元之│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 │日利率萬分之8計 │ 交貨清單 │ │
│ │ │之利息。 │算之違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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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3,041,108元│自106年12月16日 │自106年12月16日 │⑴106年12月15日 │本院卷第34-35頁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按│ 金額13,348,944元之│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 │日利率萬分之8計 │ 交貨清單 │ │
│ │ │之利息。 │算之違約金。 │⑵106年12月15日 │ │
│ │ │ │ │ 金額9,692,164元之 │ │
│ │ │ │ │ 交貨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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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7,231,846元│自106年12月19日 │自106年12月19日 │⑴106年12月18日 │本院卷第36-37頁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按│ 金額13,615,923元之│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 │日利率萬分之8計 │ 交貨清單 │ │
│ │ │之利息。 │算之違約金。 │⑵106年12月18日 │ │
│ │ │ │ │ 金額13,615,923元之│ │
│ │ │ │ │ 交貨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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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票據號碼 │發票人 │付款人 │
│號│ (民國) │幣)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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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7年2月1日 │13,348,944元 │0000000 │騰岳國際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南內湖│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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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7年2月7日 │13,348,944元 │0000000 │騰岳國際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南內湖│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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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7年5月3日 │16,686,180元 │0000000 │騰岳國際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南內湖│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4│107年5月7日 │16,686,180元 │0000000 │騰岳國際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南內湖│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5│107年5月15日 │14,137,200元 │0000000 │騰岳國際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南內湖│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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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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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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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348,944元│自10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
├──┼──────┼──────────────┤
│2 │13,348,944元│自107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
├──┼──────┼──────────────┤
│3 │16,686,180元│自107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
├──┼──────┼──────────────┤
│4 │16,686,180元│自107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
├──┼──────┼──────────────┤
│5 │14,137,200元│自10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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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