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柯文哲、許立民、王琇琦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定有 明文。又當事人對裁定聲明不服,如在抗告期間內,縱或誤 用上訴等名稱,亦應作為抗告受理(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 定、最高法院19年聲字第111 號判例意旨參照)。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5 月31日第一審裁定具狀聲 明不服,雖誤為聲明異議,仍應作為抗告受理。本件應徵抗 告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