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53號
TPDV,107,重訴,353,2018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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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朱俊英 
      朱泉達 
      朱容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104,8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0,652 元;反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229,900,0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8,46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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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