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朱俊英
朱泉達
朱容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104,8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0,652 元;反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229,900,0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8,46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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