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441號
TPDV,107,重訴,1441,201812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41號
原   告 長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登波 
被   告 嘉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胡大維 

被   告 張若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 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 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1/1頁


參考資料
長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