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41號
原 告 長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登波
被 告 嘉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胡大維
被 告 張若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 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 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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