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7年度,80號
TPDV,107,重勞訴,80,2018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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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0號
原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   告 黃仁志
      李韋融
      蘇丹成
      林佑龍
      陳怡如
      陳昱蓁
      段繼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志潔律師
      張哲維律師
      方文萱律師
複代理人  李岳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122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0,583,362元,應繳裁判費6,440 ,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6,440,043元,並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30日年送達 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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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