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973號
TPDV,107,訴,4973,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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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73號
原   告 豐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明宗 

被   告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11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並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等情,有上開 裁定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 詢表查詢存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開規定,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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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楹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