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33號
原 告 郭裕明
利音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裕宏
原 告 五和防音技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裕文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被 告 郭裕仲
陳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一 條第一項前段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住 所地均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見本 院調解卷第一三○頁至第一三一頁)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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