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767號
TPDV,107,訴,4767,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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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6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清正 
被   告 朱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5,23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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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