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298號
TPDV,107,訴,4298,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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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98號
原   告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晉盛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追加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履行調解筆錄,將其於臉書(Facebook)、
個人部落格中刊登有關於原告訊息全數刪除,並不得再次發表,
然未據繳納該部分裁判費,此部分核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該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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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