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118號
TPDV,107,訴,4118,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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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18號
原   告 趙樹光 
被   告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泓 
訴訟代理人 龔芷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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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