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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880號
TPDV,107,訴,3880,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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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80號
原   告 奇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淑惠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歐陽佳怡律師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家(即
      共有人趙德孟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劉先 
訴訟代理人 吳侑萱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被告應於108 年1 月31日前具狀到院陳報趙德孟有無大陸地 區人民之繼承人,以及有無於繼承開始後已為繼承之表示之 繼承人,書狀繕本並應逕送原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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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