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80號
原 告 奇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淑惠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歐陽佳怡律師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家(即
共有人趙德孟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劉先
訴訟代理人 吳侑萱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被告應於108 年1 月31日前具狀到院陳報趙德孟有無大陸地 區人民之繼承人,以及有無於繼承開始後已為繼承之表示之 繼承人,書狀繕本並應逕送原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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