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91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綱 訴訟代理人 鄭月桂被 告 林金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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