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702號
TPDV,107,訴,1702,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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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702號
原   告 李晶玉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邱仁楹律師
被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秀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蔡慧貞律師
被   告 夏浩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7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原聲明:(一)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 )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於聯合報、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以附件二所示之版面及字體大小刊登 各1 日;並陳明就第1 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 語(本院卷第11、17、19頁)。嗣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7 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追加第3 項聲明為:被告應於華視 新聞網(https://news.cts.com.tw/)首頁上方,以標題字 體大小為18號字、內文大小為14號字體,刊登如附件一所示 內容之道歉聲明3 日等語(本院卷第367 至368 頁),核屬 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被告 雖不同意原告訴之追加,惟與前開規定不符,並非可採。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夏浩文前為被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華視公司)記者,於105 年3 月30日上午7 時50分許,未 經查證及採訪,僅憑壹週刊周刊王雜誌之網路新聞報導,



即於被告華視公司所屬「華視新聞網」網站,以伊照片為畫 面,撰製如附表一所示網路新聞報導(下稱系爭報導)。其 中,關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標題,及同附表編號2、3所示 內容顯有不實(下稱系爭內容),其散佈於不特定多數人, 致伊名譽及社會評價受嚴重貶損,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應負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華視公司為被告夏浩文之 僱用人,系爭報導亦於被告華視公司所屬網站刊載,被告華 視公司應為被告夏浩文前揭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之責。又 系爭報導之不實內容,係以網路傳播方式,使不特定多數人 閱覽,廣泛散布於社會大眾,徒以金錢賠償顯無法回復伊名 譽,是被告應共同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 報以如附件二所示方式,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並 另於「華視新聞網」網站首頁上方,以標題字體大小為18號 字、內文大小為14號字體,刊登如附件一所示內容之道歉聲 明3 日,以回復伊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夏浩文;依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對被告華視公司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將如附件一 所示之道歉聲明,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 報以附件二所示之版面及字體大小刊登各1 日。(三)被告 應於華視新聞網(https://news.cts.com.tw/)首頁上方, 以標題字體大小為18號字、內文大小為14號字體,刊登如附 件一所示內容之道歉聲明3 日。(四)第1 項聲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華視公司則以:被告夏浩文前為伊網路編輯中心之早班 值班記者,於105 年3 月30日清晨,見新聞同業壹週刊雜誌 於網路刊載「貴婦詐健保洪曉蕾等列清查名單」;周刊王雜 誌於網路刊載「鎖定約談洪曉蕾李佩甄捲入貴婦A 健保案 」等關於我國赴美生產孕婦詐領保險金之報導(下合稱訟爭 報導,單指其一依序稱系爭壹週刊周刊王報導),內文均 提及原告等知名人士曾透過代辦業者赴美生產,被警方列入 約談、清查對象等節,而觀訟爭報導之內容,撰文記者均非 全無查證,另佐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 於同年月23日曾發佈新聞稿,宣告偵破我國孕婦經代辦中心 「柳柳嚴選」、「俏媽咪」業者安排赴美生產,回臺後詐領 保險金之刑事案件,並移送34名家庭收入經濟狀況頗佳、社 會中上階層之涉案孕婦,嗣經媒體大肆報導,而「俏媽咪」 業者之網頁廣告,亦確登載原告親自撰文推薦之感謝函等背



景事實,被告夏浩文應有相當理由確信訟爭報導之內容為真 實,其基於新聞發佈之即時性,將系爭壹週刊報導轉載、引 述為系爭報導之內容,非全然未盡查證義務。再則,系爭報 導之內容事涉公益,縱與客觀事實未符,然因被告夏浩文已 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自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不法存在。 況且,伊於系爭報導發佈之同日上午,即將原告說明、澄清 之臉書貼文,於午、晚間電視新聞及網路新聞為平衡報導; 於得知系爭報導具爭議之際,即將系爭報導下架,銷除原告 名譽受損之可能,且伊對選任被告夏浩文及監督其職務執行 已盡相當之注意,原告請求伊與被告夏浩文負連帶賠償責任 ,顯然無據。退步言之,縱認原告名譽受不法侵害,有回復 名譽必要,系爭報導僅登載於伊網站上,原告請求伊等於4 大報刊及網站均刊登道歉啟事,顯非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等 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被告夏浩文則以:關於原告等知名人士遭警方列入赴美生產 詐取保費案件之擴大約談、清查對象一事,經壹週刊周刊 王雜誌於105 年3 月30日同步登載,且壹週刊周刊王均為 國內具公信力之新聞雜誌,伊應具相當理由,確信訟爭報導 相關內容為真實;而伊援引撰製、發佈系爭報導,乃係引述 、轉載系爭壹週刊報導之行為,所負查證義務應較原始報導 為輕,益見伊撰製、發佈系爭報導時業盡合理查證義務。又 原告為知名主播,乃係公眾人物,系爭報導內容亦與公益相 關,原告是否涉案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伊秉持大眾有知之權 利,本於記者職務製作系爭報導,並無詆毀原告名譽之意, 自不構成侵權行為。再則,縱原告受有名譽上損害,原告應 先證明所受損害與伊撰製系爭報導行為間具因果關係,實則 原告就此單一事件,分別向各報導之媒體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如認原告請求均有理由,其將受多次賠償,與損害填補原 則亦屬有違,原告顯係將所有相關人士、媒體列為被告,以 濫訴方式為不當請求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夏浩文前為被告華視公司所屬記者, 於105 年3 月30日上午7 時50分許,於被告華視公司所屬「 華視新聞網」網站,以原告照片為畫面,製作如附表一所示 網路新聞報導(即系爭報導)等情,有系爭報導翻拍照片附 卷可憑(本院卷第21頁),並為被告均不爭執(本院卷第70 至71、148 頁),則此部分基礎事實,首堪認定。五、原告另主張:系爭報導中之系爭內容,不法侵害伊名譽權,



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應共同登報及於「華視新聞網」 網站刊載道歉聲明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
(一)系爭報導中之系爭內容屬「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二)被告夏浩文撰製系爭報導中之系爭內容,是否不法侵害原 告之名譽權?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 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並 共同刊登道歉聲明,有無理由?
六、茲就爭點分別論述如下:
(一)系爭報導中之系爭內容屬「事實陳述」性質: 1、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 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不法性、歸責性,並不法 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成立侵權行為。而新 聞、言論自由及名譽,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旨在 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 完整性,並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民眾知之權利,形成 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自應兼籌並顧,相互調和,以 實現多元社會之價值與維持人性之尊嚴。至於言論,可分 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事實陳述」有真實與 否問題,具可證明性,苟行為人所陳述事實雖損及他人之 社會評價,然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為不法,令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 義務,應依事件特性,參酌行為人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 、查證事項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輕重、與公共利益 關係、資料來源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意 見表達」則屬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 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 表適當評論者,即不具不法性,當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 償責任。又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 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時難期涇渭分明,然若意見係以某項 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敘夾論,將事實敘述與評論 合為一談,在評價新聞、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 量上,仍應就「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各層面,為不 法性之權衡認定(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792 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745 號、第889 號、第1661號判決、106 年度台上字第125 號判決論旨參 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名譽權,經特定以系



爭報導中如附表二所示之報導內容(即系爭內容,本院卷 第60至61、187 頁),為所據主張之侵權言論(本院卷第 11至13、17至19頁),依首揭說明,系爭內容是否不法侵 害原告名譽權,應先就其內涵為總體觀察,區分屬「事實 陳述」或「意見表達」,或兼具二者之性質,俾為審查、 判斷。
2、經查,系爭報導係網路新聞報導,首頁圖片、標題為「( 洪曉蕾李晶玉照片)貴婦A 健保案洪曉蕾. 李晶玉遭鎖 定約談」;報導時間、撰稿記者、報導型式、地點載為「 2016/03/30 07:50夏浩文綜合報導/臺北市」;內文載以 「刑事局日前偵破一起『貴婦詐健保案』,她們利用赴美 產子的機會,請台裔醫師開假證明,回國再以『緊急』剖 腹為由,向健保局詐領保險金,目前已知涉案的皆是高知 識分子,包含醫界、商界多名高階女主管,就連女藝人洪 曉蕾、主播李晶玉等,都已被警方列為第二波調查對象, 近期將一一傳喚釐清是否涉案。(資料照/李晶玉臉書) 上週刑事局偵破一件跨國詐領健保費案,嫌犯看準台灣貴 婦想要擁有美國綠卡,又貪小便宜的心態,竟然聯合美國 的台灣裔醫生,出具假證明,讓台灣孕婦飛到美國生產後 ,再拿假證明回台灣申請保險,目前刑事局已掌握180 曾 至美國生產的貴婦,將進行第二波約談,而女星洪曉蕾、 主播李晶玉等名女人,皆榜上有名。據壹週刊刊登內容, 洪曉蕾和主播李晶玉,都是透過代辦業者,找上華裔醫生 ,在美國加州醫院生產,順利生下美國寶寶之後,由於明 星光環很好用,後來還被有問題的當地月子中心PO上網路 ,當活招牌招攬客人(資料照/李晶玉臉書)」等情,有 系爭報導翻拍照片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1至23頁),而原 告主張、特定之侵權言論,係為系爭報導中之系爭內容, 亦如前述。觀諸系爭內容之內涵,明確指稱:刑事局偵辦 「貴婦詐健保案」之刑事案件,原告遭列第二波約談名單 等具體事實,核屬「事實陳述」之性質,應屬無疑。(二)被告夏浩文所撰系爭報導之系爭內容,未不法侵害原告名 譽權,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 前段、第188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暨共同刊 登道歉聲明,為無理由:
1、侵害名譽權之損害賠償事件,關於「事實陳述」之真實與 否,或發表言論之人是否業盡合理查證義務,或具相當理 由確信為真實,乃屬阻卻不法事項,固應由指摘或傳述言 論之人負舉證責任。然對於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涉及 公眾事務領域及與公益攸關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



,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申言之,知名公眾人物之行止、 品德形象、誠信操守等,攸關社會風氣之導向,具強烈社 會影響力,當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及監督( 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 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745 號 、第889 號、第1661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993 號判決論 旨參照)。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 務,或具相當理由得確信為真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為標準,綜合各項因素權衡判斷。而公眾人物所涉事 項,如與公眾事務領域或公益相關者,本諸言論自由受較 高程度保障意旨,應減輕行為人對於所述事實之合理查證 義務,俾能健全民主政治正常發展,並達社會監督之目的 (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25 號判決論旨參照)。 2、媒體工作者於撰製新聞報導之際,固不得將應盡之合理查 證義務,全然委諸於其他媒體;於引述、轉載、發佈其他 媒體報導之內容時,亦不得輕率引述、轉載、發佈不實之 事項(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703 號、106 年度台上 字第125 號判決類此論旨)。然則,本諸現代社會資訊變 動之龐雜性、迅速性及傳播性,新聞報導、發佈之即時性 或迫切性,媒體工作者於引述、轉載其他媒體關於公眾人 物涉及公益事項之報導時,倘消息來源為另一具有相當程 度可信性之媒體,而依該媒體之報導內容以察,就其報導 內容業為相當之查證,尚非毫無根據;並佐以引述、轉載 之際,媒體工作者已掌握之背景事實或其他憑證,倘足認 其他媒體之報導內容已具相當之蓋然性,非顯無信用性、 憑信性或有其他不可信之可疑情形,則除有特別情事外, 即應認該引述、轉載之媒體工作者,業盡合理之查證義務 ,俾於資訊紛雜且高度流動之現代社會,於相當程度範圍 內,合理減輕媒體工作者發佈即時新聞之查證義務,俾免 動輒得究,限縮媒體之報導空間,嚇阻公眾輿論與社會監 督,肇生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 ),並造成箝制新 聞自由與媒體獨立性之實質效果。而就受報導之公眾人物 而言,於現代民主法治社會,在涉及公益事項之際,個人 之「名譽權」本應對於「新聞自由」為較大程度之退讓, 且公眾人物就所涉指摘或評論,亦具相當能力及影響力, 得以不同管道即時駁斥、澄清,於言論自由競爭市場辨明 真相,亦無失平之情。準此,媒體工作者引述、轉載其他 媒體關於公眾人物涉及公益事項之報導,倘業盡上開合理 之查證義務,縱事後證明所據引述、轉載之報導內容與事 實不符,亦難遽謂媒體工作者即具侵害他人名譽權之不法



性,而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3、經查,系爭壹週刊報導於105 年3 月30日刊載於網路,全 文載以:「上週刑事局偵破一件跨國詐領健保費案,嫌犯 看準貴婦想要擁有美國綠卡,又貪小便宜的心態,竟然聯 合美國的台裔醫生,出具假證明,讓台灣孕婦飛到美國生 產後,再拿假證明回台灣申請保險,目前已知涉案的皆是 高知識分子,包含醫界、商界多名高階女主管,就連女明 星洪曉蕾、主播李晶玉等,都已被警方列為第二波調查對 象。警方透露,由於美國法律規定,只要在美國本土出生 的嬰兒,從哇哇落地那一刻,就擁有美國國籍,因此不少 想讓孩子成為美國人的台灣孕婦,無不想盡辦法到美國生 產,而顏玉貞柳昭勳等人,就是專為這種人偽造各種假 證明赴美,目前刑事局已掌握一百八十名曾至美國生產的 貴婦,將進行第二波約談,而女星洪曉蕾、主播李晶玉等 名女人,皆榜上有名。警方私下表示:『這些人雖然很早 就生了,但她們當年去美國開刀的醫生,都與這次涉案的 美國華裔醫生詹久松(Charles Chan)、黃俊博有關聯, 所以會傳喚她們來說明。』其中在約談名單第一位的就是 洪曉蕾。本刊調查,洪曉蕾在夫婿王世均陪伴下,○六及 ○八年曾兩次赴美生產,去之前洪不但曾與涉案的代辦業 者『俏媽咪』接觸,到美國後,洪曉蕾在當地選擇的剖腹 醫生,就是此案涉嫌偽造文書,幫助業者詐保的詹久松醫 生。另外主播李晶玉的情形與其他貴婦類似,都是透過代 辦業者,找上華裔醫生,在美國加州嘉惠爾醫院產子,順 利生下美國寶寶之後,由於明星光環很好用,後來還被有 問題的當地月子中心PO上網路,當活招牌招攬客人。警方 調查,目前赴美生產最便宜也要近三十萬,最貴的則需要 一百五十萬元,近兩年內台灣有超過千名孕婦前往美國, 其中八成都以前置胎盤、頭圍過大為由,在美國生產,回 國後再申請保險,由健保買單。承辦員警無奈的說:『胎 盤是二十八週前就固定了,怎麼可能每個到美國的孕婦, 在台灣產檢都沒問題,到美國生產時突然就變前置了?』 」,有系爭壹週刊報導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01 、425 至 427 頁)。依附件一所示系爭報導全文,與系爭壹週刊報 導內容參互比對,二者報導內容相同;並審之系爭報導業 明確載稱「『據壹週刊刊登內容』,洪曉蕾和主播李晶玉 ,都是透過代辦業者,找上華裔醫生,在美國加州醫院生 產…」一節,復酌以上四、所載兩造不爭執事項,系爭報 導乃被告夏浩文引述、轉載同日刊載之系爭壹週刊報導, 經整理、摘要後發佈於「華視新聞網」網站,應堪確認。



4、惟則,系爭報導刊載之系爭內容雖載稱:刑事局偵辦『貴 婦詐健保案』刑事案件,原告遭列第二波清查、約談名單 一事,然刑事局旋於同日稍晚出面澄清:「目前手上的資 料為101 年至今,資料有這些年到美國產子的1,000 人左 右名單,以及保險公司所提供的200 人可疑名單,經從保 險公司所給名單中,分析出以『前置胎盤』症狀的34人約 談到案,另其餘名單因非『前置胎盤」症狀,或者沒有其 相關生產資料,無法明確判定詐保。…這些掌握的所有名 單中,並沒有『壹週刊』、『周刊王』所指的女主播李晶 玉、女藝人洪曉蕾等多人,故不可能是下波約談對象,至 於後續是否會持續往前清查其他可疑對象,尚待跟檢察官 進一步討論後,由檢方決定」,有同日自由時報報導可憑 (本院卷第25頁)。而就系爭內容指稱原告可能涉及詐領 健保費用乙節,原告自95年1 月1 日起至105 年11月24日 止,未曾以在臺灣地區外發生緊急傷病或分娩,而在海外 就醫為由,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乙情,亦經衛生福利部以10 5 年12月16日健保北字第1051029486號函函復明確(本院 卷第225 頁),茲堪認系爭內容之載述,確與實情不符, 應為灼然。
5、關於被告夏浩文就引述、轉載同日刊載之系爭壹週刊報導 ,撰製系爭報導時,是否已盡查證義務一節,被告夏浩文 迭於另案偵查、刑事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 北地檢署】106 年度調偵字第1066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 6 年度上聲議字第6213號偵查案件、本院106 年度聲判字 第212 號刑事案件),及本件訴訟中自述:伊引述系爭壹 週刊報導,而撰製並發佈系爭報導前,主要係上網搜尋、 閱覽系爭壹週刊周刊王報導全文,並參酌其他相關資料 為查證等語(本院卷第235 、241 、288 、369 至371 、 421 至422 頁),茲為原告所未否認,則被告夏浩文上開 所為查證舉措是否已達合理查證程度,即應就其具體查證 內容,依上1、2論旨為評價性之判斷。
6、第查,被告夏浩文撰載之系爭內容,主要引述系爭壹週刊 報導,已於前述。觀之系爭壹週刊報導詳細載明:警方私 下表示、透露刑事局掌握之180 名曾至美國生產之貴婦, 原告名列其中,茲因原告曾赴美產子,遭當地發生問題之 月子中心作為招牌招攬客人等語(本院卷第426 頁),明 確指陳該報導之消息來源為政府偵查單位,應具相當之憑 信性,尚非毫無根據;復佐之刑事局於同年月23日即系爭 報導刊載1 週前曾發佈新聞稿,宣告偵破我國孕婦赴美生 產詐領健保一案,內容略以:我國孕婦經「柳○○○」、



「俏○○」業者招攬,安排赴美生產,回臺後以海外緊急 就醫、發生前置胎盤症狀等由詐領保險金,經移送34名家 庭收入經濟狀況頗佳、社會中上階層之涉案孕婦至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偵辦等語(本院卷第309 至313 頁),翌日 經媒體廣泛報導,並揭露「柳○○○」、「俏○○」業者 即為「柳柳嚴選」、「俏媽咪」代辦中心,廣為社會大眾 與媒體工作者所知,有蘋果日報、壹週刊、大紀元、明報 網路新聞報導可參(臺北地檢署105 年度他字第9031號偵 查卷第63至77頁);而觀諸涉案之「俏媽咪」代辦中心網 站(http://www.usbb.com.tw)之網頁廣告,亦以「洪曉 蕾(兩胎).錢韋杉.李晶玉.張鳳書.李傳慧.秦楊夫人.何 佩蓁主播等名人的信任」為宣傳重心,並登載原告撰文推 薦之感謝函:「懷著無塵無暇的小生命,我停下了腳步, 需要深呼吸。暫時離開繁雜的工作環境,應長輩的要求, 回到美國加州,藉機和我心靈最深處的聲音,好好對話… 在美國坐月子中心靜養,一個像娘家一樣溫暖的地方,充 滿加州陽光特有的幸福感…有著台灣傳統的配方、細心專 業的護士、溫柔熟練的褓母、窗明几淨的空間,讓我在人 生這一段重要的日子裏,得到了無微不至的照顧。我在這 裡,平靜而安祥,帶著寶寶,用另一種眼光,去認識這個 世界」,後附原告簽名及育兒照片等背景事實(臺北地檢 署105 年度他字第9031號偵查卷第60、62頁);再酌之系 爭壹週刊報導發佈同日,周刊王雜誌亦同步登載:刑事局 日前破獲「柳柳嚴選」、「俏媽咪」等赴美生產代辦業者 主導之「貴婦詐健保案」,警方取得2 家涉案業者客戶名 單而深入調查,尚未約談之貴婦名單中包括原告、洪曉蕾錢韋杉李佩甄紀佩伶之報導(本院卷第429 至430 頁),與系爭壹週刊報導內容乃相符合;另參之原告屬知 名公眾人物(本院卷第291 頁),所涉報導事項與全民健 康保險、跨國犯罪集團等公益事項相關各節,依上1、2 論旨,被告夏浩文撰製、發佈系爭報導,消息來源既源於 具相當程度可信性之媒體,而自系爭壹週刊報導內容以察 ,亦非毫無根據、顯無信用性、憑信性或有其他不可信之 可疑情形;復佐之前開刑事局新聞稿、「俏媽咪」代辦中 心網站廣告等背景事實與憑證,暨周刊王雜誌亦製作相同 內容之新聞專題各情,則被告抗辯:被告夏浩文有相當之 理由,確信所據引述之系爭壹週刊報導內容為真實,業盡 合理之查證義務,非輕率引述、轉載、發佈不實之事項等 語,應屬可採。原告主張:被告夏浩文於撰製系爭內容時 ,未曾自行採訪或另為查證,未盡媒體之獨立查證義務,



屬毫未查證或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情形云云,乃非足憑。 7、綜上所述,系爭報導之系爭內容雖確不實,惟被告夏浩文 業盡合理之查證義務,其撰製、發佈系爭內容之行為,自 不構成不法侵權責任,被告華視公司亦無本於僱用人地位 連帶負責之餘地。以故,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 連帶賠償暨共同刊登道歉聲明,應屬無據。
七、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向被告夏浩文;依同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向被告華視公司, 請求連帶賠償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將如附件一所 示之道歉聲明,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 以附件二所示之版面及字體大小刊登各1 日,及於華視新聞 網(https://news.cts.com.tw/)首頁上方,以標題字體大 小為18號字、內文大小為14號字體,刊登如附件一所示內容 之道歉聲明3 日,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詳予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逐 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一(系爭報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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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婦A 健保案 洪曉蕾. 李晶玉遭鎖定約談 │
│2016/03/30 07:50 夏浩文 綜合報導/臺北市 │
│ │
│刑事局日前偵破一起「貴婦詐健保案」,她們利用赴美產子的│
│機會,請台裔醫師開假證明,回國再以「緊急」剖腹為由,向│
│健保局詐領保險金,目前已知涉案的皆是高知識分子,包含醫│




│界、商界多名高階女主管,就連女藝人洪曉蕾、主播李晶玉等│
│,都已被警方列為第二波調查對象,近期將一一傳喚釐清是否│
│涉案。(資料照/李晶玉臉書) │
│ │
│上週刑事局偵破一件跨國詐領健保費案,嫌犯看準台灣貴婦想│
│要擁有美國綠卡,又貪小便宜的心態,竟然聯合美國的台灣裔│
│醫生,出具假證明,讓台灣孕婦飛到美國生產後,再拿假證明│
│回台灣申請保險,目前刑事局已掌握180 曾至美國生產的貴婦│
│,將進行第二波約談,而女星洪曉蕾、主播李晶玉等名女人,│
│接榜上有名。據壹週刊刊登內容,洪曉蕾和主播李晶玉,都是│
│透過代辦業者,找上華裔醫生,在美國加州醫院生產,順利生│
│下美國寶寶之後,由於明星光環很好用,後來還被有問題的當│
│地月子中心PO上網路,當活招牌招攬客人(資料照/李晶玉臉│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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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關於系爭報導,原告主張、特定之不實內容):┌──┬────────────────────────┐
│編號│原告主張、特定之不實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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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原告李晶玉照片為電視新聞畫面)標題載以:「貴│
│ │婦A 健保案 李晶玉遭鎖定約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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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事局日前偵破一起『貴婦詐健保案』…向健保局詐領│
│ │保險金,…主播李晶玉等,都以被警方列為第二波偵查│
│ │對象,近期將一一傳喚釐清是否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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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前刑事局…將進行第二波約談,…主播李晶玉等名女│
│ │人,皆榜上有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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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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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歉聲明 │
│道歉人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夏浩文,於民國105 年3 月30│
│日在華視晨間新聞及華視新聞網站,報導指稱「貴婦詐領健保│
│案,李晶玉遭鎖定約談」等內容,未經查證,所述不實,造成│
李晶玉名譽受到嚴重之損害,深感歉意,特以此聲明向李晶玉
│致歉,併向社會大眾澄清說明之。 │
│ │
│道歉人: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記者夏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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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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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別 │版別 │版位│刊登規格(高×寬)│字體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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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全國版│頭版│13.8×4.9 公分 │22級3 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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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全國版│頭版│15×5 公分 │22級3 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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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4.5 ×9.2 公分 │19級4 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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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11.4×4.4 公分 │22級3 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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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