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52號
TPDV,107,訴,1452,201812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靖峰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94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1/1頁


參考資料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