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靖峰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94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