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周意軒
相 對 人 茂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廖碧悅
相 對 人 久豐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明鈞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6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兼法定代理人何廖碧悅」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何廖碧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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