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佳宏(原名:陳禮湘)
代 理 人 莊志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 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 自民國105 年9 月1 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 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 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 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 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 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 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 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 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實際住所地為何?並應提出聲請 人實際住所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另應
提出聲請人實際住所之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 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 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並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實際住所地?(是否包括:聲 請人之配偶、母親?又是否還有他人同住?又若未與配偶及 母親同住,為何如此)?該等家人是否分擔租金、水電瓦斯 費等家庭生活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 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最新全戶 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 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 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 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5 年9 月1 日 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 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 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 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另 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房屋(即臺北市○○ 區○○路000 巷0 弄0 號5 樓)而有另行租屋之必要?又為 何聲請人仍要持續設籍於該戶籍址?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
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聲請 人之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中之各項費用,是否係指 「聲請更生前2 年內」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如否,聲請人 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105 年9 月至107 年9 月)之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為何?並應分項表列聲請更生前2 年內之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費用金額分別為何?並提出確有支出 各該費用及有支出必要之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 、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車票等)到院。
四、聲請人於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膳食費新台幣(下 同)8,000 元,請說明每月支出膳食費數額何以高達8,000 元?應提出得釋明聲請人工作性質確屬高勞力性質而有支出 高膳食費用之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於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2,100 元,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數額「 各」為多少?併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
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
六、聲請人於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勞健保費2,672 元 ,請說明勞保費及健保費各為多少,並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 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 、轉帳交易明細等)。並應說明聲請人本人之勞健保費用是 否已於薪資中扣除,則為何又重複列計為支出項目?並應提 出相關釋明資料到院。
七、聲請人於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電話費2,000 元, 請說明目前有支出高額電話費之必要性,並提出得佐證該等 必要性之相關釋明資料以及得佐證「確有該等電話費之支出 」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申辦契約、繳款收據、發票、轉 帳交易明細等)。
八、聲請人於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450 元,請 說明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 搭乘次數、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儲值證明、車票等)。
九、聲請人於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日常生活雜支2,50 0 元,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確有繳付該費用之支出相關證明 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 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配偶之扶養費為1 萬元等語,請說 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保 險費、雜支等)?並應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料 以及聲請人確有支付該等費用之相關證明資料(如:匯款單 據、匯款帳戶明細等)。另應提出得釋明聲請人配偶確有若 不由聲請人扶養則不能維持生活之相關證據資料。另應提出 聲請人配偶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 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 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併應 陳報聲請人配偶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 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 聲請人並應陳報聲請人配偶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如 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聲請人配偶之扶養費用,聲請人並 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 及身分證字號、該等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 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 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
十一、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母親之扶養費為7,000 元等語, 請說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 費、保險費、雜支等)?並應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 客觀資料以及聲請人確有支付該等扶養費數額予母親之相 關證明資料(如:匯款單據、匯款帳戶明細等)。另應提 出得釋明聲請人母親確有若不由聲請人扶養則不能維持生 活之相關證據資料。另應提出聲請人母親名下於各金融機 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 ,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 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併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於 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 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 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 陳報聲請人母親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至少應列出:聲請 人母親之所有成年子女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聲請人如 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聲請人母親之扶養費用,聲請人 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 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 實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該等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 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 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 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 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 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十二、如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聲請人之必要支 出數額、原因及種類」中之各項費用,係指「聲請更生前 2 年內」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則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 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 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
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 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收據 、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 )到院。
十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至106 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先前參與債務協商之已繳納期數為何及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5 年9 月18日起迄 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 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 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 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 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八、經查,聲請人於提起本件前置調解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期間 ,有如附件所示之多次出國紀錄,則聲請人應說明:聲請 人出國之緣由、目的地國家為何?出國之機票或船班費用 、在國外期間之生活費用多少?聲請人既稱無法清償債務 ,則如何負擔該等費用?並應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所述之相 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費用之信用卡帳單、旅 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機票收據等)。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