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張基義即財團法人台灣創意設計中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創意設計中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創意設計中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創意設計中心董 事長,依據財團法人法第64條、財團法人台灣創意設計中心 捐助章程第18條有關政府機關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捐助 之基金比率(32.35%),調整經濟部推派董事人數,經董事 會第5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定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 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 捐助及組織章程等語。
三、查財團法人台灣創意設計中心經經濟部於民國(下同)92年 12月25日以經商字第09202441240號准予設立,並於92年12 月30日辦理設立登記、於107年7月6日辦理變更登記,由本 院登記處於107年7月13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後,於107年10 月26日召開第5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 程第5條如附件所示,並報請經濟部核准在案等情,有經濟 部函文、董事會會議紀錄、財團法人台灣創意設計中心捐助 章程二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 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創意設計中心捐 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