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167號
TPDV,107,法,167,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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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洪村山財團法人臺北市洪陳金環慈善基金會之董
      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洪陳金環慈善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洪村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洪陳金環慈善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洪陳金環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洪陳金環慈善 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 103年7月28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3年8月 2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26 冊、第13頁、第 3045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 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2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決 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 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洪陳金環慈善 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 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 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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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