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166號
TPDV,107,法,166,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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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高仰崗即財團法人普陀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普陀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普陀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條文變更處請加下底線標明,勿
  加蓋騎縫章跟財團法人大小章,並將電子檔請寄至本股代表
  信箱:tpdv13@judicial,gov.tw)。
三、送達代收人真實完整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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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