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高仰崗即財團法人普陀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普陀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普陀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條文變更處請加下底線標明,勿
加蓋騎縫章跟財團法人大小章,並將電子檔請寄至本股代表
信箱:tpdv13@judicial,gov.tw)。
三、送達代收人真實完整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