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156號
TPDV,107,法,156,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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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鄧長富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鄧麗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應記載「鄧長富即財團法人鄧麗君文教
  基金會之董事長」),並蓋用印章。
二、原捐助章程全文。
三、變更章程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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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