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鄧長富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鄧麗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應記載「鄧長富即財團法人鄧麗君文教
基金會之董事長」),並蓋用印章。
二、原捐助章程全文。
三、變更章程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