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葉國得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詩涵律師
李欣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萬6,839 元
。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7 年
12月10日具狀將其聲明變更為:「確認頂聖工程行即李文偉對被
告有666 萬7,921 元債權存在。」(見本院卷第143 頁),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訴請確認特定債權數額即666 萬7,92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7,033 元,依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
納2 萬6,839 元,應再補繳4 萬0,194 元【計算式:67,033-26
,839=40,19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起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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