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36號
TPDV,107,建,36,201812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葉國得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詩涵律師
      李欣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萬6,839 元
。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7 年
12月10日具狀將其聲明變更為:「確認頂聖工程行即李文偉對被
告有666 萬7,921 元債權存在。」(見本院卷第143 頁),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訴請確認特定債權數額即666 萬7,92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7,033 元,依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
納2 萬6,839 元,應再補繳4 萬0,194 元【計算式:67,033-26
,839=40,19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起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1/1頁


參考資料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