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弘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正旭
訴訟代理人 林義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
第16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3,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
9,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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