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7年度,560號
TPDV,107,家非調,560,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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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張雅玲 

代 理 人 呂秋律師
相 對 人 張勝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次按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 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查 本件請求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未成年子女甲○ ○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路00弄0號5樓之2,有戶籍 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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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