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95號
TPDV,107,家繼訴,95,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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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
原   告 楊富容(又名簡秀華)

被   告 何徐素蓮
被   告 何錦良 
被   告 陳元良 
被   告 陳純鄉 
被   告 阮淑麗 
被   告 賴武良 
被   告 汪淑珍 
被   告 張麗鄉 
被   告 洪文良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楊富容以本件原告地位起訴之證明文件。
二、完整合法之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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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