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38號
TPDV,107,家繼訴,38,20181205,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
原   告 林沐樺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被   告 黃騰毅 

      黃宜君 

      莊承恩 


      黃柏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黃福卿之遺產,應按附表一之分割方式欄所示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繼承人黃福卿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15日死亡,兩造為 其繼承人,兩造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黃福卿尚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惟兩造間無法協議分割, 且原告共代墊如附表三所示遺產管理費用新臺幣(下同)6 萬6,230元及清償被繼承人如附表四所示債務共38萬4,492元 ,上開二筆費用應先由被繼承人遺產中扣除,爰依繼承之法 律關係,求為分割上開遺產等語。
㈡並聲明:⒈請准分割被繼承人黃福卿之遺產。⒉訴訟費用由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除原告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黃福卿遺產外,被告認為尚有下 列遺產均應列如遺產分配,始為公允:⒈原告於被繼承人死 亡前,未經被繼承人授權轉帳1,263萬7,000元,依民法第11 72條規定應返還予全體繼承人,並列入遺產分配。⒉被繼承 人因對訴外人黃晚智處理委任事務有報酬請求權。⒊被繼承 人與原告於104年8月12日結婚,被繼承人以結婚原因,於10



4年11月2日將位於桃園市○○區○○○街000號9樓房地贈與 原告,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應予歸扣。⒋被告黃騰毅曾代墊 被繼承人醫療費及喪葬費用共23萬4,328 元,應由遺產中先 予扣除,返還給被告黃騰毅。⒌至於原告所列附表三所示遺 產管理費用,因武昌街及重慶南路房地均係原告在使用,其 所衍生費用應由原告自行負擔。⒍又原告所列附表四所示代 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共38萬4,492 元等情,其中訴訟費用無 法證明係由原告所繳納,且因原告以各種方式阻擾被告出售 重慶南路房地,導致需支付彰化銀行多項貸款費用,可歸責 於原告,故被告不同意上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⒎被繼承人 生前於日盛銀行南門分行保管箱內有價值之動產,應列入遺 產分割範圍。⒏被告於被繼承人過世一年後作法事及祭祀費 用共花費11萬6,500元,應返還給被告等語。 ㈡並聲明:⒈請准以全部變賣方式分割被繼承人黃福卿之遺產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0條、第1151條、 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院心證下:
㈠原告從被繼承人帳戶轉帳1,263萬7,000元部分:被告主張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轉帳紀錄、轉帳明細表 等件為證,惟經原告到庭抗辯:上開款項係被繼承人生前授 權所轉帳,是被繼承人擔心原告日後生活所需,將上開款項 贈與給原告等語置辯(見本院107年5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 ,然被告已對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訴訟,目前由本 院106年重家訴34號事件另行審理中,且縱使被告獲得勝訴 ,上開事件尚未判決確定,故被告主張上開款項應列入遺產 分配範圍,為無理由,不足採信。
㈡被繼承人對訴外人黃晚智處理委任事務有報酬請求權部分: 被告主張之事實,為原告所不否認,惟原告辯稱:並無上開 案件任何卷宗及相關資料,故無法陳報具體金額等語置辯, 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107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故 被告主張被繼承人對訴外人黃晚智之委任事務報酬請求權金 額應列入遺產分配範圍,為無理由,不足採信。 ㈢被繼承人於104 年11月2日將位於桃園市○○區○○○街000 號9 樓房地贈與原告,是否得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予以歸扣 部分:被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建物暨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為證,惟經原告辯稱:原告與被繼承人從90年即開始同居,



上開不動產是原告以870 萬所購買,貸款亦是從原告帳戶中 扣款等語置辯(見本院107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被 告無法舉證上開房地非原告所自行購買,縱使為被繼承人所 贈與,亦是夫妻間單純贈與,故被告主張上開房地應予歸扣 ,為無理由,不足採信。
㈣被告黃騰毅曾代墊被繼承人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共23萬4,32 8 元,應由遺產中先予扣除,返還給被告黃騰毅部分:被告 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醫療及喪葬費各項單據為證,且原 告並無爭執,從而,被告此項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㈤原告附表三所列遺產管理費用66,230元及附表四所列代為清 償被繼承人債務共38萬4,492 元部分:原告主張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電話費、信用卡費、水電費、管理費各項 單據等件為證;惟經被告抗辯:武昌街及重慶南路房地均係 原告在使用,其所衍生費用應由原告自行負擔,及附表四所 列彰化銀行違約金係因原告以各種方式阻擾被告出售重慶南 路房地所致等語置辯;然依民法第1150條、第1151條之規定 ,繼承人於遺產在分割前為公同共有關係,關於遺產管理費 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故因遺產所生之必要費用應由遺產中支 付甚明,且原告身為繼承人之一,認為出售價額過低而不同 意出售,係屬公同共有人之權利,並非因此就重慶南路房地 因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產生之債務就此移轉給原告,從而 ,被告主上開抗辯,為無理由,不足採信,全體繼承人應從 遺產中支付45萬0,722元返還給原告(計算式:66,230元+38 萬4,492元=45萬0,722元)。
㈥被繼承人生前於日盛銀行南門分行保管箱內有價值之動產, 應列入遺產分割範圍部分:被告主張之事實,為原告所否認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被告並無提出任何相關證 據證明上開保管箱內存在具有價值之動產可資分配,從而, 被告主上開主張,為無理由,不足採信。
㈦被告黃騰毅於被繼承人過世一年後作法事及祭祀費用共花費 11萬6,500元,應返還給被告黃騰毅部分:被繼承人於106年 3月15日死亡,被告黃騰毅主張於107年2月27日、107年3月4 日依習俗辦理」對年各項祭祀費用,然上開費用並未得到全 體繼承人所同意,且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年,從而,被 告主上開主張,為無理由,不足採信。
㈧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黃福卿於106年3月15日 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由兩 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共同繼承,惟有無法協議分割等情 ,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財政部臺



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系爭遺 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 議分割,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於法自屬有據,爰判決如主 文第1項所示。
㈨分割遺產之訴,係絕對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 ,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 性質所不得不然,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 例分擔,亦即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附表一:
 
┌───┬───────────────┬──────────┐
│編號 │ 遺 產 項 目 │分 割 方 法 │
├───┼───────────────┼──────────┤
│ 0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變價後,按附表二所示│
│ │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2 │同上地段996建號(門牌號碼:臺 │變價後,按附表二所示│
│ │北市○○區○○街0段000○0號5樓│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 │之6)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 │
├───┼───────────────┼──────────┤
│ 03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變價後,按附表二所示│
│ │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5)│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4 │同上地段73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變價後,按附表二所示│
│ │:10000分之145)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5 │同上地段347建號(門牌號碼:臺 │變價後,按附表二所示│
│ │北市○○區○○○路0段0號8樓之3│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 │)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 │
├───┼───────────────┼──────────┤
│ 06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變價後,按附表二所示│




│ │(權利範圍:2分之1)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7 │同上地段53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變價後,按附表二所示│
│ │:2分之1)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8 │同上地段54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變價後,按附表二所示│
│ │:2分之1)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9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變價後,按附表二所示│
│ │(權利範圍:全部)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22,746元│由原告單獨取得 │
├───┼───────────────┼──────────┤
│ 11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由原告單獨取得 │
│ │存款:2,663元 │ │
├───┼───────────────┼──────────┤
│ 12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由原告單獨取得 │
│ │存款:113,344元 │ │
├───┼───────────────┼──────────┤
│ 13 │彰化商業銀行存款:1,683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 14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存款:658元 │ │
├───┼───────────────┼──────────┤
│ 15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存款:10,355元 │ │
├───┼───────────────┼──────────┤
│ 16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存款:184,141元 │ │
├───┼───────────────┼──────────┤
│ 17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存款:3,191元 │ │
├───┼───────────────┼──────────┤
│ 18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存款:7,114元 │ │
├───┼───────────────┼──────────┤
│ 19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18,198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 20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450 │ │




│ │元 │ │
├───┼───────────────┼──────────┤
│ 21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53元 │ │
├───┼───────────────┼──────────┤
│ 22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存款:1,583元 │ │
├───┼───────────────┼──────────┤
│ 23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由原告單獨取得 │
│ │存款:2,059元 │ │
├───┼───────────────┼──────────┤
│ 2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2,067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 2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款:12,559元│由原告單獨取得 │
├───┼───────────────┼──────────┤
│ 26 │京城商業銀行存款:1,975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 27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編號27至編號60股票全│
│ │24股 │數變賣後,分配如下:│
├───┼───────────────┤㈠先由原告取得 │
│ 28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674,683元(說明: │
│ │5,674股 │ 原告共代墊45萬 │
├───┼───────────────┤ 0,722元,扣除從編 │
│ 29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5│ 號10至編號26所取得│
│ │股 │ 之38萬6,039元,尚 │
├───┼───────────────┤ 可分配674,683元) │
│ 30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㈡先由被告黃騰毅取得│
│ │3,130股 │ 23萬4,328元。 │
├───┼───────────────┤㈢其餘按附表二所示 │
│ 3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905 │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股 │ │
├───┼───────────────┤ │
│ 3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2,595股 │ │
├───┼───────────────┤ │
│ 3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1,615股 │ │
├───┼───────────────┤ │
│ 34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248 │ │
│ │股 │ │




├───┼───────────────┤ │
│ 35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4,600股 │ │
├───┼───────────────┤ │
│ 36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711股 │ │
├───┼───────────────┤ │
│ 37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1,045股 │ │
├───┼───────────────┤ │
│ 38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629 │ │
│ │股 │ │
├───┼───────────────┤ │
│ 39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22 │ │
│ │股 │ │
├───┼───────────────┤ │
│ 40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764 │ │
│ │股 │ │
├───┼───────────────┤ │
│ 41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573 │ │
│ │股 │ │
├───┼───────────────┤ │
│ 42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00股 │ │
├───┼───────────────┤ │
│ 43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593 │ │
│ │股 │ │
├───┼───────────────┤ │
│ 44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750股 │ │
├───┼───────────────┤ │
│ 45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20 │ │
│ │股 │ │
├───┼───────────────┤ │
│ 46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500股 │ │
├───┼───────────────┤ │
│ 47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69 │ │
│ │股 │ │
├───┼───────────────┤ │
│ 48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8,531股 │ │




├───┼───────────────┤ │
│ 49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801股 │ │
├───┼───────────────┤ │
│ 50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2,703股 │ │
├───┼───────────────┤ │
│ 5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1,151股 │ │
├───┼───────────────┤ │
│ 52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1,795股 │ │
├───┼───────────────┤ │
│ 53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2,151股 │ │
├───┼───────────────┤ │
│ 54 │合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35股 │ │
├───┼───────────────┤ │
│ 55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74股 │ │
├───┼───────────────┤ │
│ 56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943股 │ │
├───┼───────────────┤ │
│ 57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905 │ │
│ │股 │ │
├───┼───────────────┤ │
│ 58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20股 │ │
├───┼───────────────┤ │
│ 59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股票327股 │ │
├───┼───────────────┤ │
│ 60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380 │ │
│ │股 │ │
└───┴───────────────┴──────────┘
 
 
 
 
 
附表二:
 




┌───┬─────┬──────┐
│編號 │ 姓 名 │ 應繼分比例│
├───┼─────┼──────┤
│ 01 │ 林沐樺 │ 1/5 │
├───┼─────┼──────┤
│ 02 │ 黃騰毅 │ 1/5 │
├───┼─────┼──────┤
│ 03 │ 黃宜君 │ 1/5 │
├───┼─────┼──────┤
│ 04 │ 莊承恩 │ 1/5 │
├───┼─────┼──────┤
│ 05 │ 黃柏鈞 │ 1/5 │
└───┴─────┴──────┘
 
 
附表三:
 
┌───┬──────────────────┬───────┐
│編 號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 01 │武昌街房地106年房屋稅 │2,591元 │
├───┼──────────────────┼───────┤
│ 02 │武昌街房地106年4月水費 │241元 │
├───┼──────────────────┼───────┤
│ 03 │武昌街房地106年6月水費 │189元 │
├───┼──────────────────┼───────┤
│ 04 │武昌街房地106年10月水費 │220元 │
├───┼──────────────────┼───────┤
│ 05 │武昌街房地106年12月水費 │241元 │
├───┼──────────────────┼───────┤
│ 06 │武昌街房地107年2月水費 │220元 │
├───┼──────────────────┼───────┤
│ 07 │武昌街房地107年4月水費 │220元 │
├───┼──────────────────┼───────┤
│ 08 │武昌街房地107年6月水費 │225元 │
├───┼──────────────────┼───────┤
│ 09 │武昌街房地107年8月水費 │220元 │
├───┼──────────────────┼───────┤
│ 10 │武昌街房地106年3 ~ 5月電費 │388元 │
├───┼──────────────────┼───────┤




│ 11 │武昌街房地106年5 ~ 7月電費 │348元 │
├───┼──────────────────┼───────┤
│ 12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8 ~ 10月電費 │401元 │
├───┼──────────────────┼───────┤
│ 13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12月 ~ 107年2月電費│150元 │
├───┼──────────────────┼───────┤
│ 14 │武昌街房地107年1 ~ 3月電費 │526元 │
├───┼──────────────────┼───────┤
│ 15 │武昌街房地107年3 ~ 5月電費 │450元 │
├───┼──────────────────┼───────┤
│ 16 │武昌街房地106年3、4月管理費 │2,218元 │
├───┼──────────────────┼───────┤
│ 17 │武昌街房地106年5、6月管理費 │2,218元 │
├───┼──────────────────┼───────┤
│ 18 │武昌街房地106年7 ~ 10月管理費 │4,436元 │
├───┼──────────────────┼───────┤
│ 19 │武昌街房地106年11 ~ 12月管理費 │2,218元 │
├───┼──────────────────┼───────┤
│ 20 │武昌街房地107年3 ~ 10月管理費 │8,872元 │
├───┼──────────────────┼───────┤
│ 21 │武昌街房地107年1 ~ 3月有線電視收視費│1,470元 │
├───┼──────────────────┼───────┤
│ 22 │重慶南路房地火險保險費 │1,648元 │
├───┼──────────────────┼───────┤
│ 23 │重慶南路房地重慶南路房地 │300元 │
├───┼──────────────────┼───────┤
│ 24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4月水費 │1,047元 │
├───┼──────────────────┼───────┤
│ 25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6月水費 │276元 │
├───┼──────────────────┼───────┤
│ 26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10月水費 │276元 │
├───┼──────────────────┼───────┤
│ 27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12月水費 │260元 │
├───┼──────────────────┼───────┤
│ 28 │重慶南路房地107年2月水費 │268元 │
├───┼──────────────────┼───────┤
│ 29 │重慶南路房地107年4月水費 │276元 │
├───┼──────────────────┼───────┤
│ 30 │重慶南路房地105年12月~ 106年2月電費 │467元 │
├───┼──────────────────┼───────┤




│ 31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2 ~ 4月電費 │446元 │
├───┼──────────────────┼───────┤
│ 32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4 ~ 6月電費 │192元 │
├───┼──────────────────┼───────┤
│ 33 │武昌街房地106年7 ~ 9月電費 │687元 │
├───┼──────────────────┼───────┤
│ 34 │武昌街房地106年9 ~ 11月電費 │758元 │
├───┼──────────────────┼───────┤
│ 35 │武昌街房地106年11月 ~ 107年1月電費 │293元 │
├───┼──────────────────┼───────┤
│ 36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8 ~ 10月電費 │300元 │
├───┼──────────────────┼───────┤
│ 37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2月管理費 │1,800元 │
├───┼──────────────────┼───────┤
│ 38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3月管理費 │1,800元 │
├───┼──────────────────┼───────┤
│ 39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4月管理費 │1,800元 │
├───┼──────────────────┼───────┤
│ 40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5月管理費 │1,800元 │
├───┼──────────────────┼───────┤
│ 41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6月管理費 │1,800元 │
├───┼──────────────────┼───────┤
│ 42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7月管理費 │1,800元 │
├───┼──────────────────┼───────┤
│ 43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8月管理費 │1,800元 │
├───┼──────────────────┼───────┤
│ 44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9月管理費 │1,800元 │
├───┼──────────────────┼───────┤
│ 45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10 ~ 12月管理費 │5,700元 │
├───┼──────────────────┼───────┤
│ 46 │重慶南路房地107年1 ~ 3月管理費 │5,400元 │
├───┼──────────────────┼───────┤
│ 47 │重慶南路房地107年4、5月管理費 │3,600元 │
├───┼──────────────────┼───────┤
│ 48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3月瓦斯費 │374元 │
├───┼──────────────────┼───────┤
│ 49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1、3月瓦斯費 │707元 │
├───┼──────────────────┼───────┤
│ 50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9月瓦斯費 │131元 │
├───┼──────────────────┼───────┤




│ 51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11月瓦斯費 │120元 │
├───┼──────────────────┼───────┤
│ 52 │重慶南路房地107年1月瓦斯費 │120元 │
├───┼──────────────────┼───────┤
│ 53 │重慶南路房地107年1 ~ 3月瓦斯費 │120元 │
├───┼──────────────────┼───────┤
│ 共計 │ │66,230元 │
└───┴──────────────────┴───────┘
 
 
 
附表四:
 
┌───┬─────────────────┬───────┐
│編號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 01 │號碼:00000000電話,106年3月電話費│104元 │
├───┼─────────────────┼───────┤
│ 02 │號碼:00000000電話,106年3月電話費│462元 │
├───┼─────────────────┼───────┤
│ 03 │號碼:00000000電話,106年3月電話費│274元 │
├───┼─────────────────┼───────┤
│ 04 │號碼:00000000電話,106年4月電話費│79元 │
├───┼─────────────────┼───────┤
│ 05 │號碼:00000000電話,106年4月電話費│26元 │
├───┼─────────────────┼───────┤
│ 06 │號碼:00000000電話,106年3月電話費│70元 │
├───┼─────────────────┼───────┤
│ 07 │號碼:00000000電話,106年4月電話費│26元 │
├───┼─────────────────┼───────┤
│ 0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106年3月帳款│11,229元 │
├───┼─────────────────┼───────┤
│ 0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106年4月帳款│8,941元 │
├───┼─────────────────┼───────┤
│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106年5月帳款│386元 │
├───┼─────────────────┼───────┤
│ 1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審字第244號裁判費│46,050元 │
├───┼─────────────────┼───────┤
│ 1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抗字第285│1,010元 │
│ │號裁判費 │ │




├───┼─────────────────┼───────┤
│ 13 │最高法院106年民訴字第27號民事事件 │1,000元 │
│ │民事訴訟費 │ │
├───┼─────────────────┼───────┤
│ 14 │106年3月20日償付彰化商業銀行借款利│13,187元 │
│ │息 │ │
├───┼─────────────────┼───────┤
│ 15 │106年5月5日償付彰化商業銀行借款利 │14,602元 │
│ │息、違約金 │ │
├───┼─────────────────┼───────┤
│ 16 │106年8月11日償付彰化商業銀行借款利│14,136元 │
│ │息、違約金 │ │
├───┼─────────────────┼───────┤
│ 17 │106年8月30日償付彰化商業銀行借款利│14,606元 │
│ │息、違約金 │ │
├───┼─────────────────┼───────┤
│ 18 │106年3月20日償付彰化商業銀行借款利│15,480元 │
│ │息 │ │
├───┼─────────────────┼───────┤
│ 19 │106年5月5日償付彰化商業銀行借款利 │17,141元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