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709號
TPDV,107,司聲,1709,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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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709號
聲 請 人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代 理 人 陳志青 
相 對 人 翔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並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 第124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1,79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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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