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452號
TPDV,107,司聲,1452,2018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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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452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新店區新店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李顯鎮 
代 理 人 劉師婷律師
相 對 人 郭儒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
一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二)之第四行中關於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理由欄三、(二)之第七行中關於中關於「第一審」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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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