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690號
PCDV,106,訴,2690,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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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90號
原   告 劉碧惠
被   告 劉惠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事為起 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7日裁定命原告 於同年8月7日前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19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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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