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9977號
抗 告 人 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仲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本院107年度
司票字第1997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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