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9977號
TPDV,107,司票,19977,2018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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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9977號
抗 告 人 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仲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本院107年度
司票字第1997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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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