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顧心吟
相 對 人 洪麗雪
關 係 人 南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其及債務人南集 股份有限公司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 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 (下同)630萬元(債務人:洪麗雪)、2240萬元(債務人 :洪麗雪)、1200萬元(債務人:洪麗雪、南集股份有限公 司)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 於107年1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525萬元、1870萬元;關係人即 債務人南集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3日借款8,217,979元, 均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應即清償全部債務。另債務人南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融 資開發信用狀借款,尚積欠美金285,414.4元及利息、違約 金。詎相對人、債務人南集股份有限公司自107年12月3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已喪失 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475萬元、18,266,000元、1,094,491 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房屋貸款約定書、撥款代償暨扣款委託書、帳務明細 表、授信合約書、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存證信函及票信資料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7年12月 11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迄未為陳述,是以,本 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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