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俊男
相 對 人 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關係人 蕭朝欽
關 係 人 蕭蔡秋香
黃郁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81 條之 17 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其及關係人即債 務人蕭朝欽、蕭蔡秋香、黃郁翔所借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 國(下同)106年5月15日、106年6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 、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各設定新臺幣(下同)1,20 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又聲請 人執有債務人等於106年4月22日、105年4月19日共同簽發本 票二紙,票面金額2,374萬元、3,034萬5,000元,到期日為1 07年6月17日、107年4月22日,詎屆期經付款提示未獲付款 ,債務人尚積欠26,381,909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票影本二紙、他項權利證明 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買賣契約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為證。又本院於10 7年11月26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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