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670號
TPDV,107,司拍,670,201812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張蒼生 
相 對 人 謝張牽治
關 係 人 謝清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謝清城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 幣(下同)6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謝 清城於102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600萬元,約定於104年 12月12日前全部清償。詎謝清城自107年9月起即未依約繳息 ,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借貸契約書、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 為證。又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 ,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670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01 │臺北巿│文山區 │政大段│三小段│436 │ │4 │10000分之476 │ │
├──┼───┼────┼───┼───┼────────┼─┼──────┼───────┼───────────────┤
│002 │臺北巿│文山區 │政大段│三小段│439 │ │87 │5分之1 │ │
├──┼───┼────┼───┼───┼────────┼─┼──────┼───────┼───────────────┤
│003 │臺北巿│文山區 │政大段│三小段│440 │ │6 │全部 │ │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63 │文山區新光路1 │政大段三小段43│住商用鋼筋混凝│一層60.93 │平台8.08 │全部 │ │
│ │ │段142號 │9地號 │土造5層 │騎樓15.38 │ │ │ │
│ │ │ │ │ │總面積76.31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