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118號
TPDV,107,司執消債更,118,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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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懿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鄭光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吳哲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經營烤蕃薯攤販(每年營業三季 9個月,每個月營收約5,000元)平均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 同)3,750元,並於光華之聲電台兼職打工每月薪資約為 2,000元,此外領有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補助每月7,100元及 中華民國紅心字會低收入補助每月6,000元。是故,應以每 月收入18,850元作為其清償債務之基礎,有債務人收入切結 書、郵局存簿內頁影本為證(本院106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 340號卷第21頁、107年度消債更字度162號第47頁至第49頁 )此外無其他財產,亦無有效保單,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函、本 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至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在卷足憑。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 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 ,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6,000元,合計共清償6年72期, 總清償金額為432,000元,清償成數12.7%(計算式:6,000 ?O72=432,000;432,000?N3,402,883=12.7%),並於每期 當月15日或之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 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 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除?A誠第一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 示意見,視為同意外(債權比例8.23%),其餘債權人均遵 期表示不同意,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 之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 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432,000元,高於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可 處分所得10,593元;另其名下無其他財產,堪認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居住於台北市文山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 月必要支出12,400元(其中包含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 1,500元、房屋租金200元、水電瓦斯費1,200元、手機費 1,500元、個人生活用品費2,000元)。雖因配偶過世而需單 獨需扶養長子田○(8歲)及次子田○(6歲),然因兩位未 成年子女每月分別領取台北市政府兒少補助各7,500元及家 扶中心補助各4,300元及17,00元,故債務人不需再支付長子 及次子之扶養費。債務人每月所需之個人生活費用及其長子 、次子之生活費用均低於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三項及 第四項所計算之標準(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6,157 元之1.2倍數額即19,388元),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三)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手機費 支出過高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 之唯一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 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務 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18,850元,扣除必要支出12,400元,每 月餘額為6,450元,債務人提出6,000元用以清償債務,已逾 每月餘額之八成,且所列個人支出及扶養費均低於辦理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第2款之標準,足認債 務人已盡力清償。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 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且



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 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共分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6,0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 │
│ 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 │
│ 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M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
│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 │
│ 業。 │
│?L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5、6、7、8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 │
│ 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3,402,883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432,00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12.7%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1,108,684 │32.58%│ 1,95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1,031,171 │30.3% │ 1,81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玉行商業銀行股份有│ 220,951 │6.49% │ 389 │
│ │限公司 │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235,812 │6.93% │ 416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5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164,055 │4.82% │ 289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 238,223 │ 7% │ 42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7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 287,910 │8.46% │ 508 │
│ │限公司 │ │ │ │
├──┼─────────┼─────────┼───┼───────────┤
│ 8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 116,077 │3.41% │ 205 │
│ │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3,402,883 │100% │ 6,000 │
│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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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