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533號
TPDV,107,司促,20533,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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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世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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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