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依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宇富(原名陳拓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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