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407號
TPDV,107,司促,20407,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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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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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